湖北出台20条税收措施,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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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印发《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若干税收支持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共20条,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更好地支持湖北省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

《措施》提出多项举措,包括支持创新主体培育、支持研发资产投入、支持技术成果转化、吸引研发人才入驻、吸引产业配套集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深化国际研发合作、提供定制精细服务。

以下是该政策的部分内容:

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光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根据线宽、投资额和经营期,自获利年度起,分别享受“十年免征”“五免五减半”和“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前五年免征,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光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支持研发资产投入

光电子信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光电子信息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光电子信息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支持技术成果转化

光电子信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光电子信息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光电子信息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吸引研发人才入驻

光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吸引产业配套集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光电子信息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光电子信息相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为光电子信息企业提供退税“即时办、无等待”服务,可线上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入库减免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其他退税等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无申请退税(费)”。对出口企业实行无纸化管理,提高出口退税审核办理效率。

深化国际研发合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光电子信息相关项目和领域,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光电子信息企业委托境外(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校对/姜羽桐)

责编: 赵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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