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明区发布《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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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工信局联合思明区财政局发布了《思明区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提出引进培育人工智能优质企业和项目,发挥链主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加速人工智能前沿成果落地转化,推动打造一批人工智能赋能平台、技术中心、孵化空间和实验室等,并给予政策支持。

以下是《若干措施》的具体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决策部署,促进产业创新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深化思明区“数实融合”改革和“人工智能+”行动,围绕加强要素保障、推动数智赋能、推广场景应用、建设集聚空间、强化人才支撑、营造产业生态等方面,结合思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为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建设“思明区人工智能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AI产业服务平台”),提供普惠公共智能算力和通用人工智能公共技术资源,鼓励各类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在AI产业服务平台上架,开展供需对接、应用推介等活动。依托平台设立“AI券”,企业可在使用智能算力、模型算法、语料数据等人工智能相关产品或服务时进行抵扣。

第二条 提供普惠算力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推广成本,对企业购买公共智能算力,年度累计实际购买费用达5万元(含)以上,且该公共智能算力已上架AI产业服务平台的,给予实际支出费用最高10%的补助,相关补助资金以“AI券”形式兑现,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25万元。鼓励企业、第三方机构建设符合条件的智算中心,纳入“AI券”支持范围。

第三条 鼓励模型算法应用

为进一步推广模型算法应用,对企业购买算法或模型服务,年度累计实际购买费用达10万元(含)以上,且该算法或模型服务已上架AI产业服务平台的,给予实际支出费用最高20%的补助,相关补助资金以“AI券”形式兑现,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15万元。

第四条 促进数据要素流通

为推动人工智能语料数据产品供需,对企业购买经全国任一数据资产登记机构登记过的人工智能语料数据产品,年度累计实际购买费用达5万元(含)以上,且该语料数据产品已上架AI产业服务平台的,给予实际支出费用最高20%的补助,相关补助资金以“AI券”形式兑现,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15万元。

第五条 推动模型算法创新

对2024年1月1日(含)以来,模型开发企业首次完成国家级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或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首次完成国家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年度实际服务5家(含)以上非关联企业,且该算法或模型产品已上架到AI产业服务平台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一次性科技研发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智改数转”

鼓励企业在AI产业服务平台上发布数字化改造需求,利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数字技术转型升级。支持购买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开展数字化改造,且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三级、四级的工业企业,按其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资金给予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分别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打造场景标杆

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场景创新,并在工业制造、城市治理、政务、交通、医疗、金融、教育、文旅、商贸等传统产业场景复制推广。对2025年1月1日(含)以来,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并在AI产业服务平台上推介的场景申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在思明区优势产业领域,打造思明区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鼓励承办人工智能应用示范赛事,推广人工智能创新应用。

第八条 支持建设特色产业楼宇

鼓励建设打造产业生态完善、研发创新活跃、人才有效集聚的人工智能特色产业楼宇。每年择优认定一批特色产业楼宇,对符合相应综合效益评价指标的,其经营管理主体每年最高可获得100万元一次性运营奖励。

第九条 提升专业人才技能

对2023年1月1日(含)以来,软件信息业企业中新取得人工智能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落地优质产业资源

引进培育人工智能优质企业和项目,发挥链主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加速人工智能前沿成果落地转化,推动打造一批人工智能赋能平台、技术中心、孵化空间和实验室等,并给予政策支持。

有关说明:

(一)“AI券”使用有效期为发放时所在年度,过期自动失效。

(二)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资金实行年度资金总控。企业及人才如同时符合本措施和火炬高新区企业扶持政策同类条款的,可叠加享受;如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我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的,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已享受专项性政策同类扶持或专项性政策协议中已明确不再享受其他普惠政策的企业及人才不予重复扶持。

(三)企业、单位或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扶持政策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本措施由思明区科技和工信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责编: 姜羽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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