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汽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实施无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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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25日,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该法律意见书指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渤海汽车前十大股东情况明确,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是渤海汽车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海纳川安道拓(廊坊)座椅有限公司51%股权、廊坊莱尼线束系统有限公司5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标的资产方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后,北汽模塑合肥分公司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9日;成都模塑的小件轻量化汽车外饰件生产项目取得固定资产投资备案和环评批复。北汽模塑续租部分房产,部分租赁协议到期正在协商续期。标的公司新增多项专利,已办理ICP备案并更新取得2项域名证书。

重大诉讼和行政处罚方面,北汽模塑与长亨汽车饰件(合肥)有限公司的诉讼一审被驳回,北汽模塑已上诉但未收到受理通知。北汽模塑合肥分公司曾受两次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且整改完毕,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交易实质性法律障碍。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除已披露行政处罚外,未受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结论性意见显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渤海汽车具备交易主体资格,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在取得相关全部批准和授权后,交易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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