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9日,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迁新材”)及子公司宁波广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进出口”)与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书》。根据协议,博迁新材及广新进出口自2025年8月起至2029年12月31日间预计向X公司销售5420~6495吨符合双方约定规格的镍粉产品。如按照预计数量、公司目前产品售价及汇率估算,协议销售金额约为43亿~50亿元。
此次合作是基于X公司生产能力的持续增加以及对公司产品品质的认可。博迁新材的产品品质一直持续改善中,可以很好地满足X公司的品质要求。根据协议,X公司保证博迁新材为其在中国境内的独家镍粉供应商,且博迁新材保证X公司拥有独家购买公司特定型号产品的权利。自2025年8月起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博迁新材预计向X公司销售5420~6495吨符合双方约定规格的产品。X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博迁新材每月具体采购数量,博迁新材应根据采购订单约定数量,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但如果MLCC市场及/或X公司需求发生变化,X公司和博迁新材相应调整采购数量。
博迁新材需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X公司要求的产品规格,各方已就产品质量共同确认产品规格标准。如产品未能达到上述标准,相关产品将予以更换或维修。本次合作期限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合作期间,若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且不可克服的事故如战争、自然灾害等致使交货延期或不能交货,双方都对此不负责任。受影响方应在上述事故发生后立即电告另一方,并在双方同意后顺延相应交货时间。如不可抗力情形持续超过30天的,受影响的一方有权利取消本合同包括采购订单。
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均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未约定的,适用新加坡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并同意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此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书》为日常经营相关的销售合作协议,有助于博迁新材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协议的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及以后期间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相关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博迁新材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MLCC市场及/或X公司需求变化、原材料价格波动、汇率波动以及交货周期等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