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ST同洲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同意终止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整事项”)。
此前,ST同洲于2024年5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6月13日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认为公司当时情况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同意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
关于终止重整事项的原因,ST同洲表示,自公司筹划并首次公告本次重整事项以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组织各相关方推进各项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鉴于公司一直未能找到产业投资人,且自筹划本次重整事项以来时间较长,预计将无法在原预期时间内完成本次重整事项,以及公司情况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认为现阶段推进本次重整事项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适合继续推进本次重整事项。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审慎研究论证,公司拟终止本次重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