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报信披不准确,冠石科技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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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冠石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称,2022年初,冠石科技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年4月28日,冠石科技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2,642.34万元、10,924.06万元、15,045.28万元。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冠石科技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张建巍、门芳芳、潘心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冠石科技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责编: 邓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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