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晚间,三大交易所齐发声。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同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发布,明确不得减持情形,传递从严监管信号;细化具体执行标准,便于理解执行;明确特殊主体比照执行的口径,防止监管套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8月27日,证监会发布“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表示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校对/赵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