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已终止收购磐启微100%股权,补充核查确认相关主体股票交易不涉及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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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发布《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伦律所作为泰凌微本次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磐启微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此前已分别于2026年1月27日出具本次交易相关法律意见书、2026年2月10日就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鉴于泰凌微已于2026年8月8日公告终止本次交易,本次为针对《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至终止交易公告之日的补充核查。

本次自查期间为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8月8日,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查询证明,自查期间内除袁俊、马军存在买卖泰凌微股票的情形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二级市场买卖泰凌微股票的情形。其中袁俊为交易对方江苏富华总经理之直系亲属,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6月25日期间累计买入80424股、累计卖出120768股;马军为泰凌微前员工,2026年7月1日(离职后)累计卖出2475股,无买入记录。

袁俊、马军均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袁俊称其交易为量化交易策略自动执行,未利用内幕信息;马军称其交易发生在离职后,已不属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为基于公开信息的个人决策。二人均承诺若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将相关收益上缴泰凌微,且均无相关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记录。

中伦律所核查认为,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及相关访谈记录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泰凌微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适用中国法律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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