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日,西典新能发布《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增持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盛建华和潘淑新,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二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增持主体资格。
增持前,盛建华直接持股54,540,000股,占比34.09%;潘淑新直接持股43,632,000股,占比27.27%,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908,000股,占比6.82%,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份68.18%。
2026年5月28日,二人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增持514,200股,约占总股本0.32%,增持金额20,002,380元。计划自5月29日起6个月内,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超过2000万元。5月28日至6月2日期间,盛建华增持513,700股,潘淑新增持510,800股,均占总股本0.32%,增持已实施完毕。增持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82%。
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且公司已履行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