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发行股份购资产,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不构成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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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0日,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自查期间为2025年2月23日至2026年1月27日,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高、实控人、交易对方等相关主体。自查期间内,除龚海燕、李翔、马军、袁俊、孙元存在买卖泰凌微股票情形外,其他核查对象无二级市场买卖行为。

李翔、袁俊、孙元及龚海燕、马军均出具承诺函,表明买卖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联,不存在内幕交易等禁止行为,若被认定内幕交易愿意上缴收益等。

律师认为,在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且承诺措施履行的前提下,核查对象买卖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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