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21日,石大胜华发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于2026年3月31日公告召开通知,明确了召开方式、时间、地点等事项。会议于4月20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石大胜华办公楼A402室现场召开,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3,356,81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5名,代表公司股份80,811,193股,占比34.73%。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表共278名,代表公司股份84,168,007股,占比36.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伦律所律师分别通过现场、视频方式列席会议。
本次股东会无对未列明事项表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情况,按公司章程表决、计票和监票,主持人当场公布结果且股东无异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11项议案。中伦律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