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03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剑桥科技系2012年7月6日由上海剑桥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3日获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经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需终止情形,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包括:2026年3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出具核查意见,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同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公告法律意见书;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信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并披露审核及公示情况;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权益的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按规定履行预留授予、解除限售/行权等事项的相应程序。
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涵盖目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等,符合《管理办法》要求。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人员,共1064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等特定人员,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已按规定进行公告,履行了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且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同时,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情况也符合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