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长川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长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79号,以下 简称“《决定书》”)。
警示函指出,公司2022年存在少量设备未向客户发货交付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和日常支出未及时履行置换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且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设立未经董事会审议;销售内控管理不规范,未按照公司制度及时获取销售设备安装交付最终文件材料。
因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长川科技及董事长兼总经理赵轶、副总经理孙峰、财务总监唐永娟、董事会秘书邵靖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教训,严格按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长川科技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汲取教训,严格按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