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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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微网消息,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专板建设应聚焦于服务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整合政府和市场各方资源,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综合金融服务和上市规范培育功能,提升优质中小企业规范发展质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推进高标准建设、推动高质量运行、提供高水平服务、加强市场有机联系、完善市场生态、加强组织保障等内容。其中:

“推动高质量运行”方面

分层管理体系。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对专板企业建立分层管理体系,并为各层企业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基础服务和综合金融服务。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其所在层次,及时清退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1. 孵化层:尚未达到规范层或培育层标准的专板企业。

2. 规范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过B轮以上私募股权融资的专板企业。

3. 培育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拟上市后备企业;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达到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相应指标50%以上,且具备上市潜力或具有明确上市规划的企业。鼓励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和拟申请IPO的全国股转系统摘牌企业进入培育层。

登记托管要求。进入专板的企业应按照证监会统一登记托管要求(另行制定)进行登记托管。企业进入专板后60个工作日内经确权的股份(股权)数量应达到股份(股权)总数的75%以上,培育层企业应达到80%以上;未确权的部分应设立股份(股权)托管账户进行专户管理,并明确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进入专板后的股权变动记录要清晰完整,有据可查。

信息披露原则。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根据“非必要不披露”原则建立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定向信息披露系统。未进行过股权或债权融资的企业可自愿选择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过股权或债权融资的企业应根据外部投资人要求或有关监管要求定期定向披露信息。

完善企业数据库。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建立涵盖企业基本信息、已披露信息、通过服务和调研走访积累的信息等多维度信息的企业数据库,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企业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和应用,结合地方政务信息及从其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为企业进行精准画像、信用评价等。企业相关信息应根据企业授权或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外提供或使用,且信息及使用情况应进行区块链存证。

“提供高水平服务”方面

强化基础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整合内外部及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符合中小企业需求和特点的基础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管理咨询、培训交流、政策对接等一站式服务,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推出支持企业发展的举措和服务产品。

优化融资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应结合各层企业特点和需求,综合运用股权、债券、信贷以及地方金融工具,设计形成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体系,组织开展融资对接活动,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以企业获得融资总额、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资渠道等来衡量服务能力。支持各地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对接。

1. 加强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根据企业融资需求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路演、推送优质企业,适时撮合被投项目的承接转让。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和企业赋能。设计优化股份(股权)非公开发行业务流程,保证股份(股权)变动信息可追溯。

2. 规范发展可转债业务,严格落实有关监管要求,坚持服务当地中小微企业的定位,规范发行人资质,加强审核把关,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产品合规及风险管控。

3. 联合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围绕企业需求,打造专属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服务,持续增强为企业对接信贷的能力。

4. 深化与省内担保机构合作,为企业债权类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建立担保机构对企业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开展投担联动业务。

加强上市培育。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和交流互通,向中小企业提供优质专业服务,从产融两方面共同做好专板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1. 定期对企业进行调研走访,了解和收集企业在融资、上市(挂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困难和需求,并提供专业意见,为企业培育工作积累必要的基础信息。

2. 支持企业在上市前2~3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帮助企业增强合规和规范治理意识,规范财务运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合规管理能力。

3. 联合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以及优质证券服务机构,持续为企业提供规范运作、上市(挂牌)辅导、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培训、咨询和服务,协助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上市成功案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做法。

4. 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可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共同建立企业上市培育系统,强化上市培育机制。

股权激励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要为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股份(股权)、期权提供登记托管、转让、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专板企业可以按照《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鼓励服务创新。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基础服务、融资服务、投后服务、财务顾问、创业债权、优先股(权)等某一领域有较为深入探索并取得一定经验的,可申请单项业务试点,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差异化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在做好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依法成立1家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对象应为机构投资者,投资对象主要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的企业,或者投资后6个月内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校对/赵碧莹)

责编: 赵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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